⑷申請機構應向現場核查組提供下列材料:
①法人執照正本;
②辦公場地證明文件原件;
③申請機構的有關資質證書、有關申請文件原件;
④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學歷和職稱等證書原件;
⑤與安全評價資格人員簽訂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
⑥與技術專家簽訂的聘用協議原件;
⑦機構設置文件及各類人員的任命文件原件;
⑧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
⑨各類與安全工作有關的技術報告;
⑩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等;
⑾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證明材料;
⑿核查組現場核查確定提供的與核查有關的證明材料。
⑸核查
現場核查組應按步驟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可采用提問、交談、查閱文件和記錄、抽查報告、考核等方式,對申請機構的基本條件、實際工作能力等進行全面核查。
核查工作完成之后,核查組應召開核查組內部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
①確認不合格事項;
②整理現場核查記錄,填寫《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現場核查表》、《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現場核查記錄》,確定現場核查結果;
③如不存在否決項不合格,應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
現場核查組完成核查后,應召開有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參加的總結會議,通報現場核查情況,會議由現場核查組組長主持。核查組組長應對整個現場核查過程做概括性總結,與申請機構負責人交換意見,并宣布現場核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