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爆破作業
10·7·1 放炮后,工作面應通風、處理浮石、檢查支架,并處理完殘炮、盲炮后,方準進行其他工序作業。
10·7·2 貫通爆破,測量人員應及時提供兩個貫通工作面間距離數據。兩工作面間相距小于15m時,應停止一方掘進,并封閉一側,設立明顯標志。
10·7·3 沼氣、礦塵或者煤塵爆炸危險工作面放炮,應使用導爆管、瞬發電雷管、煤礦安全炸藥。
10·7·4 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 有冒頂或者頂幫滑落危險。
b 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 爆破參數或者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d 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沼氣突出征兆。
e 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者炮眼溫度異常。
f 危及設備或者建筑物安全。
g 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h 光線不足或者無照明。
10·7·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采用導火索起爆:
a 淺井、豎井、盲井、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
b 有沼氣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
c 需借助于長梯子、繩索和臺架點火的爆破。
d 深井爆破。
10·8 通風與防塵
10·8·1 井巷空氣成分按體積計,氧氣應大于20%,二氧化碳應小于0.5%。
10·8·2 井下作業點空氣粉塵含量應小于2mg/m3。入井風源空氣含塵量應小于0.5mg/m3。
10·8·3 井下風速:工作面應大于0.15m/s;巷道應大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運輸設備時,工作面應大于0.5m/s;巷道大于0.6m/s。
10·8·4 井巷施工應采用機械通風。
10·8·5 風筒口與工作面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壓入式通風不得超過10m。
b 抽出式通風不得超過5m。
c 混合式通風時,壓入風筒不得超過10m,抽出風筒應滯后壓入風筒5m以上。
10·8·6 項目施工單位,應配備氣體、粉塵檢測儀器,定期檢測井下空氣塵毒含量。
10·9 裝巖與運輸
10·9·1 裝巖作業前,應敲幫問頂、三檢查(檢查井巷與工作面頂、幫;檢查有無殘炮、盲炮;檢查爆堆中有無殘留的炸藥和雷管)。
10·9·2 運輸巷道應鑿設避讓洞,避讓洞間距20~25m。
10·9·3 機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瓦斯或者礦塵爆炸危險坑道,應使用防爆型電瓶機車。
b 使用內燃機車時,應有尾氣凈化裝置。
c 采用架線式電機車時,電線懸掛高度應大于2m,電線與頂板或者棚梁距離應大于0.2m。
10·9·4 斜井和豎井提升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提升裝置,應有齊全的電氣控制系統和安全保護系統。
b 提升系統應設定明確的聲光信號。
c 斜井和豎井提升應遵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4─1996)規定。
10·10 支護
10·10·1 坑口應進行支護,支護體在坑口外部分應大于3m。
10·10·2 破碎、松軟或者不穩定地層掘進,應及時支護。
10·10·3 架設、維修或者更換支架時,應停止其他作業。
10·10·4 回收平巷支架應由里向外進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應由下而上進行。
10·10·5 坑口及交叉處支架應采取加強措施。
10·10·6 在松軟破碎巖層噴錨作業,應打超前錨桿預先護頂。在含水地層噴錨作業,應做好防水工作。
10·11 防排水
10·11·1 坑口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應有排水溝或者修建防水壩。
10·11·2 井巷排碴應避開山洪。
10·11·3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