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升降鉆具
9·3·1 升降機的制動裝置、離合裝置、提引器、游動滑車、擰管機和擰卸工具等應靈活可靠。
9·3·2 使用鋼絲繩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鋼絲繩安全系數應大于7。
b 提引器處于孔口時,升降機卷筒鋼絲繩圈數不少于3圈。
c 鋼絲繩固定連接繩卡,應不少于3個;繩卡距繩頭,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
d 鋼絲繩,應定期檢查;變形、磨損、斷絲鋼絲繩,應執行《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 5972—1986)報廢標準。
9·3·3 升降機,應平穩操作。嚴禁在升降過程手觸摸鋼絲繩。
9·3·4 提引器、提引鉤,應有安全聯鎖裝置;提落鉆具或鉆桿,提引器切口應朝下。
9·3·5 禁止手探摸懸吊鉆具內的巖心或探視管內巖心。
9·3·6 操作擰管機和插墊叉、扭叉,應由一人操作;扭叉應有安全裝置。
9·3·7 發生跑鉆時,禁止搶插墊叉或強行抓抱鉆桿。
9·4 鉆進
9·4·1 開孔鉆進前,應對設備、安全防護措施、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9·4·2 機械轉動時,禁止進行機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維修;禁止跨越傳動皮帶、轉動部位或從其上方傳遞物件;禁止戴手套掛皮帶或打蠟;禁止用鐵器撥、卸、掛傳動中皮帶。
9·4·3 鉆進時,禁止手扶持高壓膠管或水龍頭。修配高壓膠管或水龍頭應停機。
9·4·4 調整回轉器、轉盤時應停機檢查,并將變速手把放在空檔位置。
9·4·5 轉盤鉆機鉆進時,嚴禁轉盤上站人。
9·4·6 擴孔、掃脫落巖心、掃孔或遇溶洞、松散復雜地層鉆進時,應由機班長或熟練技工操作。
9·5 孔內事故處理
9·5·1 孔內事故處理前,應全面檢查鉆塔(鉆架)構件、天車、游動滑車、鋼絲繩、繩卡、提引器、吊鉤、地腳螺絲等。
9·5·2 處理孔內事故時,應有機班長或熟練技工操作升降機,并設專人指揮;除直接操作人員外,其它人員應撤離危險區。
9·5·3 禁止同時使用升降機、千斤頂或吊錘起拔孔內事故鉆具。
9·5·4 禁止超負荷強行起拔孔內事故鉆具。
9·5·5 打吊錘時,吊錘下部鉆桿處應安裝沖擊把手或其它限位裝置;禁止手扶、握鉆桿或打箍;人力拉繩打吊錘時,應統一指揮。
9·5·6 使用千斤頂回桿時,禁止使用升降機提吊被頂起的事故鉆具。
9·5·7 人工反鉆具,搬桿回轉范圍內嚴禁站人;禁止使用鏈鉗、管鉗工具反事故鉆具。
9·5·8 反轉鉆機反鉆具,應采用低速慢轉。
9·5·9 使用鋼絲繩反管鉆具,連接物件應牢固可靠。
9·5·10 鉆孔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下入爆破筒前,應進行孔徑、孔深、偏斜度探測。
b 向鉆孔內送藥包時,應慢速下放。
c 爆破前應確定爆破危險邊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9·6 機場安全防護設施
9·6·1 鉆塔座式天車,應設安全擋板;吊式天車,應裝保險繩。
9·6·2 鉆機水龍頭高壓膠管,應設防纏繞、防墜安全裝置和導向繩。
9·6·3 鉆塔工作臺,應安裝可靠防護欄桿。防護欄高度,應大于1.2m,木質塔板厚度應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鋼板。
9·6·4 塔梯,應堅固、可靠;梯階間距,應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9·6·5 機場地板鋪設,應平整、緊密、牢固;木地板厚度,應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鋼板。
9·6·6 活動工作臺安裝、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工作臺,應安裝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鉤、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
b 工作臺底盤、立柱、欄桿,應成整體。
c 工作臺,應配置Φ30mm以上麻繩手拉繩。
d 工作臺提引繩、重錘導向繩,應采用Φ9mm以上鋼絲繩。
e 工作臺平衡重錘與地面之間距離,應大于2.5m。
f 活動工作臺每次準乘一人。
g 乘工作臺高空作業時,應先閉鎖手動制動裝置后方可進行作業。
9·6·7 鉆塔繃繩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鉆塔繃繩應采用Φ12.5mm以上鋼絲繩。
b 18m以下鉆塔,應設4根繃繩; 18m以上鉆塔,應分兩層設8根繃繩。
c 繃繩安裝,應牢固、對稱;繃繩與水平面夾角,應小于45°。
d 地錨深度,應大于1m。
9·6·8 雷雨季節、落雷區鉆塔應安裝避雷針或其它防雷措施。
安裝避雷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避雷針與鉆塔,應使用高壓瓷瓶間隔。
b 接閃器,應高出塔頂1.5m以上。
c 引下線與鉆塔繃繩間距,應大于1m。
d 接地極與電機接地、孔口管及繃繩地錨間距離,應大于3m;接地電阻,應小于15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