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一、 港口水域秩序維護 陸上城市交通管理通過交通警、崗亭、紅綠燈、摩托車巡邏、通信設施、交通管制等手段來維護交通秩序。港口水域交通像陸上城市一樣繁忙、水域秩序的維護是通過港務監督的監督員、監督站、信號臺、邽望臺、巡邏船、通信設施、港口交通管理系統等手段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監督員、巡邏船巡邏的任務:
?。?) 監督船舶執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關規定。
?。?) 檢查港內一切航行標導的位置是否正確,燈光是否正常。
?。?) 禁止碼頭、岸邊或船舶上所設置的強光燈的燈光射向河道。
?。?) 檢查各種船舶是否按照規定在指定水域停泊或在規定限度并排停靠。
?。?) 注意航道、碼頭的水深變化及監督水域清潔衛生。
(6) 監督船舶在港內航行時,應使用規定信號。
?。?) 監督船舶燈號、聲號、形號和旗號的正確使用。
?。?) 監督船舶在港內按規定速度航行。
(9) 禁止船舶在航道中閑蕩、設置固定魚具、任意拋錨停泊阻礙船舶航行。
?。?0) 禁止船舶強行橫過或搶越正在行駛的船舶船頭。
(11) 監督船舶系帶浮筒時所用纜的規格和數量、并不得過緊或過松。
?。?2) 監督維護港內水上、水下施工的安全區。
?。?3) 監督一切在港船舶留的船員不得少于規定人數。
?。?4) 監督船舶在強風、臺風警報期間,正確執行監督長的指示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5) 監督裝載危險貨物船只,懸掛規定的信號及遵守有關的各項規定。
(16) 對港區內發生的海損事故,應立即報告所屬監督站并采取緊急措施。
二、 港口信號規定 為加強港口安全秩序管理,統一信號、便于船舶與港口聯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于1977年6月1日零時起所有沿海港口統一使用交通部規定的《沿海港口信號規定》,各港因特殊情況,需要制訂臨時性信號時,不應與上述信號規定發生矛盾?!陡劭谛盘枴肺丛腥胪ㄐ艠I務,可依照1969年《國際信號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