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港口交通管理系統 隨著水運事業的發展,使水上交通安全問題日趨嚴重,交通流量與交通安全的矛盾更為突出,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在船舶交通繁忙、擁擠的港口,交通事故頻發區域,是設置船舶管理系統的重點。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包含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的內容,是由先進的通信導航、計算機與科學的交通工程學和交通管理學相結合的新技術領域的綜合系統工程。 港口交通管理系統中主要的設備,也稱“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子系統”,主要有雷達監測設備、數據處理設備和通信設備這三個子系統分別承擔搜集交通信息、處理交通信息,提供交通信息這三項船舶交通管理或服務的基本任務。
1. 港口交通管理系統基本組成
(1) 管理系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是對船舶進行交通管理的指揮中心。
(2) 基本設施: ① 信息收集子系統,它由雷達、工業電視、甚高頻測向儀、望遠鏡、水文氣象遙測遙控和數據接收記錄裝置等組成。港口雷達是監測的基本設備,“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值班人員借助雷達的要求是具有高分辨力,需要5~10m的分辨精度,因此頻率、水平波速寬度和脈沖長度是重要的因素。雷達發射功率根據交通管理所需覆蓋的水域而定,一般10~30KW是足夠的。 ② 信息處理顯示子系統,由計算機及輔助數據處理器及顯示器等組成。它可將所測的數據進行綜合處理并顯示。 ③ 信息傳輸子系統,包括信息傳輸、微波系統、廣播、擴音,甚高頻無線電話等設備。主要功能是溝通交通管理中心與有關單位之間、船岸之間及雷達站與交管中心間的圖像、數據和控制信號的傳輸。 ④ 助航定位子系統,包括常規航標和高精度無線電定位系統。 ⑤ 現場管理子系統,包括監督站、巡邏艇、直升飛機、信號、燈旗、電光板等設備。
(3) 國家的有關示令、國際通用的航行法規以及本系統所管轄水域的港章、港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4) 能夠勝任的有適當資格的管理人員。 對于船舶:裝備符合通信導航要求的各類船舶。 對于通信子系統:一般應配齊甚高頻無線電通信設備和頻道。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統包括的設備很多,范圍很廣,技術要求相當高,要建立這樣一個完整的系統,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是相當大的。
2.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分級 目前我國正研究船舶交管系統分極問題、準備分為四級。 第一級,只配備簡單的甚高頻無線電話、廣播、助航標志、望遠鏡或工業電視、信號燈、信號旗、巡邏船。當發現船舶違章時加以糾正,一般只提供氣象水文等有關航行安全的信息。 第二級,配有對水域連續進行監視的港口雷達或工業電視,必要時配備的信息傳輸設備。對管轄水域進行連續監視,當違章或危險情況即將發生時,在事先即可向當事船發出警告。 第三級,配有港口雷達、甚高頻測向、工業電視、信息處理系統、信息傳遞系統、助航定位,燈光信號、巡邏船。一般管轄范圍是交通流量大的區域。通過系統的監視和提供的服務,避免船舶違章及駛入危險區,并維護一定的船舶密度,避免碰撞的發生。 第四級,除上述3級功能外,增加了在特殊情況下,對船舶的導航服務。在能見度不良或風浪太大、引航員上船困難,在船舶負責人申請下、可提供船舶定位和相對某些目標距離的信息。這就要求該級應配備高精度定位系統。
3. 船舶交通系統的效益
(1) 降低海損事故
(2) 提高船舶在低能見度條件下的通航能力減少了水域環境污染。
四、 引航 船舶引航即引導船舶安全航行,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引航工作由經過安全主管機關考試合格取得引航員證的引航員來執行。 引航工作分強制性和服務性的。強制引航是不僅船舶是否同意是否主動提出申請,均對船舶實施強制性的引航。引航權屬國家主權,為維護我國海港的主權,加強對外國籍船舶進出和港內移泊的安全,交通部于1976年頒布了《海港引航工作規定》,規定凡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在港內航行、移泊在外國籍船舶一律實施強制引航。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也作出對外國籍船舶實行強制引航的規定。服務性引航是根據船方申請進行的,主要是對國輪提供的服務。 引航員必須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心,熟練的船舶操縱技能,豐富的航海領港經驗,以及一定的航海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航道情況和有關章則法令,并具有一定的英語水平。 引航員按技術水平分一級引航員、二級引航員、三級引航員、助理引航員四個級別。 引航員在執行引航任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安全航行的章則、法令、港章、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及引航員安全操作守則等有關規定,保障船舶進出港和移泊的安全。在能見度低、氣象條件惡劣的情況下,不得冒險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