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關于市區鄉鎮改制工業企業“兩證”辦理補充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市區鄉鎮工業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和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若干意見的通知》(杭政[2000]7號)精神,針對在具體實施中遇到的新問題,為進一步加快改制鄉鎮工業企業“兩證”辦理工作進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補充意見通知如下:
一、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的違法土地和違法建筑問題
對鄉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存在的歷史遺留違法土地和違法建筑問題, 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依法辦事,著眼發展”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土地違法問題處理
1、下列非法占用的土地應予收回,地面非法建筑物或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予拆除:
(1)土地占而不用的;
(2)土地雖已使用但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3)非法占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土地的;
(4)屬國家嚴禁占用耕地項目而非法占用耕地的;
(5)1999年1月1日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2、對1997年4月14日(含)以前改制鄉鎮工業企業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按市政府《批轉市土管局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意見的通知》(杭政[1997]14號)進行處理。
3、對1997年4月15日以后至1998年12月31日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未經批準、違法批準、非法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原則上一律予以拆除,退還土地,并處以罰款。非法占用的土地已經使用,且符合或經依法調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對地面建筑物依法予以沒收后處理。
4、對1999年1月1日后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依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對非法買賣、轉讓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沒收非法買賣、轉讓所得,可并處罰款。如受讓方符合用地審批條件,可在處罰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應責令退還土地,拆除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6、市區范圍內鄉鎮工業企業改制涉及的歷史遺留的土地違法問題,由所在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罰沒款應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依法沒收的建筑物交由所在區政府處置,企業回購款交同級財政。罰沒款和房屋回購款均由同級財政處置。
土地違法問題的處理材料應作為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資料附件一并報送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二)違法建筑問題處理
凡在1983年5月30日前的建筑,如符合城市規劃的,補辦土地規劃手續后,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1983年5月30日至1994年9月20日期間的違法建筑,經規劃確認,與城市規劃無予盾的,可按建筑造價的5%處罰。1994年9月2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違法建筑,不符合城市規劃的應予拆除,與城市規劃無予盾的,可根據其性質輕重,按建筑造價的10-30%處罰,憑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測繪成果、鄉鎮政府對建筑及其質量的說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1999年1月1日以后的違法建筑,一律按現行法律法規處理。
(三)在處理違法土地、違法建筑工作中,如涉及處罰的同一對象,應根據不同情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規劃行政建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確認。其他違法建筑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四)違法建筑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應由鄉鎮政府出具該建筑的有關說明。
二、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須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形成決議,按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過“二公告、一登記”程序。
三、集體土地采取租賃或折價入股方式處置的,給予企業轉辦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四、對不符合城市建設規劃,但實施建設時間差較長(在二年以上)的,經規劃及市或區拆違辦認可,可允許先辦臨時建筑許可證,同時應明確在規劃實施時必須無條件拆除;期滿后規劃尚未實施的,可允許辦理延期手續;對實施建設時間差較短的,一律不予辦理臨時建筑許可證。對部分在公建設施規劃紅線內,部分在規劃紅線外的建筑物,在不影響日后規劃實施的前提下,對公建設施建設規劃紅線以外的部分給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對規劃紅線以內的部分可辦理臨時建筑許可證。
五、正確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特別是村和企業的利益關系。在集體土地轉辦為國有土地出讓中,有關企業要按規定及時將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各級政府要研究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較好的企業中參與一定的股份,以取得分紅收入;二是要穩定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興辦市場等三產中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三是要研究財政分配政策,在同級地方財政收入中,切出一塊與村域經濟提供的稅收多少掛鉤進行分配,使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新的、長遠的收入來源,增強其發展企業的積極性。
六、因企制宜,分類指導。在辦理“兩證”工作中,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正確引導。對發展前景良好、產品適銷對路、規模較大的企業,鼓勵以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各級政府要努力做好工作,積極幫助企業盡快辦理“兩證”,以利發展。對尚不具備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條件的,可先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取得合法權證,為以后條件成熟時逐步轉辦為國有土地使用證打好基礎,近期可在征得鎮、村同意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限內供企業使用。
各地要通過“兩證”辦理,徹底解決鄉鎮企業歷史遺留的違法土地和違法建筑問題。
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為加強對“兩證”辦理工作的領導,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長牽頭,市農經委、城鄉建委、計委、鄉企、土管、規劃、房管、財政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不定期研究“兩證”辦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市政府決策當好參謀。
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扎扎實實抓好“兩證”辦理工作,促進鄉鎮企業更快發展。
八、本補充意見適用于市區改制鄉鎮工業企業。各縣(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