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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9號
部長 林漢雄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方便群眾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第二章 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 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第三章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于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 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 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
第十八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代管。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公廁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