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初始注冊登記的條件:
(1)在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3年內;
(2)經所在單位同意。
2、續期注冊登記的條件:
(1)注冊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
(2)具備建設部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經所在單位同意。
3、變更注冊登記的條件:
(1)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2)所在單位名稱發生變化;
(3)工作調動。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申請表;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省建設廳;
3、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注冊中心)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4、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或《注冊城市規劃師登記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