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各人事部門對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注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建設部注冊登記。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格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2.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4.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注冊城市規劃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的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向建設部辦理撤銷注冊手續: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到刑事處罰的;
3.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4.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部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