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1月29日,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明確規定,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土地主管等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這意味著在今后,住宅樓的住戶將不得擅自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不得將其改做門面房及其他商業經營場所。
據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薄曉介紹,近年來,有的地方由于建筑用途規劃管理工作不到位,隨意改變建筑用途、特別是城市居民住宅樓改變居住用途,將其變為商業經營場所的現象較多,造成很多鄰里糾紛。
針對一些地方政府在執行規|考試|大|劃的過程中隨意性較大,違反法定程序修改規劃的現象,《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各級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此外,《辦法》還突出和加強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城市規劃的監督。《辦法》明確規定,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性專項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在報審批機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