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注冊城市規劃師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按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20號)以及人事部、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即: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2、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3、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4、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5、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6、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 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并于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并于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