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的。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的;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的。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的。
(四)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的。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的。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的。
(七)人社部、住建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的。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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