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3.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4.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5.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6.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7.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8.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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