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免試:
?。ㄒ唬┰凇蹲猿鞘幸巹潕焾虡I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3、1982年及以前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