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書的遺失補發及破損更換
凡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因遺失或破損需申請補發或更換者,由本人所在單位向省級注冊機構申請,經審核情況屬實,應及時報請國家注冊機構予以補辦。新補發的證書仍沿用原有的證書編號。
第十條 檔案管理
注冊登記申報的原始材料是注冊登記審查的依據,由各地方注冊機構負責保存管理,檔案管理的內容包括注冊登記人員的注冊登記申請表、工作證明、繼續教育證明等。國家注冊機構在需要時可隨時調用有關注冊登記人員的申報材料,屆時地方注冊機構應予以及時配合。
第十一條 建立注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
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負責建立注冊登記人員的注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國家注冊機構每年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級注冊機構反饋注冊登記人員的管理信息一次,并按月在網上發布注冊登記人員的有關注冊登記信息,包括注冊登記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注冊登記證號和注冊登記有效期。
第十二條 其 它
本規程由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