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管理工作,達到科學、規范、公正、嚴明的管理要求,依據人事部、建設部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執行機構
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國家注冊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省級注冊機構),在注冊登記管理中,均應執行本規程。
第三條 注冊登記
符合注冊登記申請條件,在城市規劃編制、咨詢及城市綜合開發等機構從事規劃業務工作的人員,或從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非公務員,可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書》(簡稱《注冊證》);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公務員可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登記證書》(簡稱《登記證》)。
省級注冊機構負責注冊登記申報材料的審查,國家注冊機構負責審核,并頒發《注冊證》和《登記證》。
第四條 初始注冊登記
(一) 申請條件
1.通過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和特許,并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一個注冊期內(3年內),均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初始注冊登記。
2.已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因離職、出境等原因超過3年以上者,須在接受最近一個注冊登記期內的繼續教育后,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初始注冊登記
(二) 提交材料
1.《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申請表》或《注冊城市規劃師登記申請表》(一式2份,見表1、表2);
2.申請人的《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聘用單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證明復印件(至申請注冊登記時
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4.延時申請初始注冊登記人員,接受最近一個注冊登記期內的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
(三) 審查程序
1.申請人填寫注冊申請表或登記申請表后交給所在單位;
2.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其它有關材料一
并報所在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在審查時,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查驗。經審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負責人在該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并將合格人員的注冊申請表或登記申請表(一式2份)及《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申報匯總表》和《注冊城市規劃師登記申報匯總表》(一式1份,見表3、表4)連同申報軟盤1份(其它材料由省級注冊機構留存),報送國家注冊機構。
4.國家注冊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國家注冊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注冊登記手續,頒發《注冊證》或《登記證》并退回申請表1份。對未按規定程序報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冊登記規定的暫不予辦理,并將原由及時通知省級注冊機構。 首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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