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 立體交叉的下穿交叉道路(地道或跨線橋下的道路),對其緊靠的墩、臺、墻所需要的安全帶寬度(機動車道路緣帶外側至墩、臺、墻表面的寬度)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下穿道路緊靠柱式墩或薄壁的墩、臺、墻時應設防護欄,保護柱、墩、臺、墻。防護欄應獨立支承,面向機動車道,其表面距路緣帶外側至少0.60m,距柱、墩、臺、墻表面至少0.60m。
①當下穿道路為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時,其安全帶寬度大于7m時可不設防護欄。
②當下穿道路為支路時,機動車所需的安全帶寬度不小于0.50m,可不設防護欄。
(2)當下穿交叉道路緊靠實體墩、臺、墻時(如大體積圬工體):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機動車所需的安全帶寬度不小于0.60m;支路不小于0.40m。
(3)下穿交叉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路緣帶外側,距柱、墩、臺、墻表面不小于0.25m。
(4)若下穿交叉道路路緣帶外側與柱、墩、臺、墻之間設有0.50~0.75m寬的安全道,而大于所需的安全帶時,則可不再設安全帶。 8.2 跨線橋
8.2.1 跨線橋下,嚴禁存在生產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等危險品的工廠、車間,或存放此類物品的倉庫;若附近有上述危險品設施時,應在平面上與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距離較近時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8.2.2 當跨線橋跨越行駛蒸汽機車的鐵路線時,跨線橋上部構造底部應設置防煙板。防煙板位于鐵路上方,其中線應與鐵路中心線相對應,長度(即鐵路線路寬度方向)在每一股道上方不小于4m。防煙板兩端伸出橋寬以外。
8.2.3 跨線橋跨度小于30m而橋寬較大時,橋墩可以采用柱式,柱數宜少,以利視覺通透,不產生零亂感覺。 8.3 地道
8.3.1 城市立體交叉中,下穿線的道路凈空全部或大部低于附近地面,其下穿線穿越的構筑物,洞口至洞口的凈長小于50m或小于10倍凈高,稱為地道。
8.3.2 地道照明要求,應高于銜接道路的照明要求。地道不要求機械通風。
8.3.3 作用于地道的鐵路荷載按現行的《鐵路工程技術規范》選用。
作于用地道的汽車、掛車、非機動車和人群荷載按本準則有關條文規定選用。
8.3.4 地道施工采用頂推工藝時,宜布置成正交,必須斜交時,斜交角不應大于45°(正交為0°)。
8.3.5 下穿鐵路的地道長度,應滿足鐵路本身寬度及管線、溝槽、信號標志等附屬設施和鐵路員工工作需要而行走的總寬度。
8.3.6 鐵路軌頂至地道箱體頂面的距離,應同時考慮沿鐵路的管線、溝槽等鐵路設施的布置要求。
8.3.7 地道中設置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時,為降低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引道坡度和(或)長度,在滿足各自凈空的條件下(按第4.4.1條),可將其布置在不同的高程。
8.3.8地道凈空應與橋梁凈空保持一致,具體要求見本準則第4.4.1條。當非機動車道凈寬小于3.0m(不具備通行消防、救護等車輛能力時),而凈高達到3.50m要求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2.50m。
較長的地道,每一行駛機動車的車行道孔中,若無人行道,應在一側路緣石與墻面之間,設置0.5~0.75m寬的安全道(或執勤道)。若機動車的車行道孔較寬時,另一側還應再設置0.5~0.75m寬的安全道(或執勤道)。
8.39 地道與其引道的路面結構應高于兩端道路標準。路面面層須用粗糙瀝青混凝土鋪裝。受地下水影響地段,應采用水泥混凝土墊層。寒冷地區還須考慮凍脹影響。
8.3.10 地道箱體頂面,應設置防水層,并應有排水橫坡。地道壁亦需滿足防滲要求。
箱段較長時應設置沉降縫、伸縮縫,其縫應滿足防水要求。
8.3.11 設計若采用頂推工藝,則應一并考慮有關箱體預制、起頂的工作坑位、頂推工藝的配套要求等。若地道下穿鐵路,還須會同鐵路部門研究施工時鐵路加固方法,以期設計符合施工工藝要求。
8.3.12 地道排水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雨水設計的重現期應符合現行的國家《室外排水設計規范》的規定。
(2)下穿地道應避免地面水流入,可將引道與地面相連處高程略高于地面0.2~0.5m左右(作成小駝峰),并加強引道路面排水。若引道較長時,可在引道與地道接頭處做一橫截泄水溝(上置多孔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