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規劃設計條件實例評析
實例一、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1999年8月19日經市規劃局(99)規建字1052號規劃許可證批準,在某市東方東路建設中山大廈,該公寓樓工程由地上18層和32層兩部分組成,建設規模為7萬平方米。但該單位自主將18層部分加高9層,違法建設面積5400平方米。現該公寓正被市規劃局查處中。
實例一評析
該違法事件主要是未按程序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修改方案,擅自加高。按照規劃審批程序規定:已取得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的建設單位或申報單位,由于自身的原因,再次申報設計方案要求改變建筑高度、建筑布局等事項時,應持函件(詳細說明改變的具體理由)和有關圖紙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同意后,方可受理申報。并需要重新審定修改后的規劃與建筑設計。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允許,修改設計,增加面積,違法事實清楚,應得到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