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外城市景觀規劃設計控制方式研究
3.1 控制體制
歐洲大多數國家的城市設計控制采取類似區劃的規劃控制體制,即在法定的規劃中,除了區劃控制的通常指標外,還包括特定的設計控制要求。在設計控制要求中,地方規劃部門往往還配置了引導性的設計指南,對各項設計要求進行解說,并對可能采取的對策進行示例,使開發者和設計者更好的理解設計控制的內容。
3.2 協商機制
歐洲國家的共同特點是,在明確的法定設計控制要求下,除了詳盡的設計手冊引導,還要在開發商和地方規劃當局之間建立協商機制。即在建造申請符合規劃,但設計方案存在不完美之處時,就需要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這將有助于業主和建筑師認識到建造計劃對公共領域、基地外觀、甚至整個城鎮造成的影響,以便進一步提高設計品質。
3.3 設立專家顧問機構
大多數的歐洲國家都有專門的專家顧問機構(如荷蘭有獨立的專家組成的設計控制委員會)負責對相關規劃項目進行評議并提出改進建議。專家顧問包括環境設計領域的專家、建筑師和一些外行,但委員會的成員不能隸屬于批準建造許可的市長和議員。在德國,許多市鎮當局還設置了美學委員會,其成員包括規劃、建造管理和紀念建筑保護部門、地方規劃師協會和建筑師協會的設計專業人員、獨立的規劃師和非專業人士,他們的工作是義務性的。而在法國,設計控制中最有權利的是國家建筑師(ABF),ABF是具備職業建筑師素質的專業公務員,他們掌握建造申請方案的美學判斷,提出修改要求,或者否決申請。
3.4 民眾參與
民眾對環境質量的高度認識和強烈參與意識,是發達國家城市設計控制工作的強大動力。
4、城市景觀規劃控制體系研究
4.1 城市景觀規劃控制體系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城市規劃是城市景觀規劃控制體系的重要依據。城市景觀規劃和設計必須以各階段城市規劃為依據,從系統性的城市規劃著眼,而不是只考慮景觀各要素及其關系,也不僅僅局限于人們視覺美感的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講,城市景觀規劃和設計體系是城市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屬于城市專項規劃范疇。
城市景觀規劃應作為個階段城市規劃控制體系的必要內容。我國的城市規劃編制,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城市景觀規劃同樣要在前后兩個階段分別統籌考慮,并使其與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互相滲透和充實,達到和諧統一。
4.2 城市景觀規劃控制的內容
城市景觀規劃和設計體系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城市景觀構成要素的歸納分析,考慮各種外在影響因素,構筑城市景觀的總體格局,建設結構合理、特色濃郁、環境優美、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相互交融的城市景觀體系,應包括如下內容:城市形象的總體定位、城市景觀分區和局部景觀控制,它們分別對應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
4.3 城市景觀規劃控制在城市規劃建設中的定位
我們目前大多數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僅把城市景觀作為建筑的配景和對已經破壞了的自然環境系統的彌補,結果造成了城市空間格局已定,城市景觀規劃設計只是做做綠化和美化的表面文章,起不到從根本上提高城市環境品質的作用。所以,在城市規劃建設的整個過程必須貫入景觀設計的思想,從城市選址、城市規劃、建筑設計等都要有城市景觀規劃與設計思想的體現,這樣才能真正發揮城市景觀規劃與設計的作用,取得最佳效果。
4.4 城市景觀規劃控制的基本原則
4.4.1 滿足人的活動要求
人是城市景觀體驗的主體,城市景觀規劃和設計理所當然應為人服務,滿足人的活動要求,創造舒適宜人的空間環境。各項設施、設備應該以滿足使用者的需求為主,在符合人性化的尺度下,提供合宜的設施和設備,并考慮外觀美,以增加環境視覺美的趣味。
4.4.2 生態原則
任何與生態過程相協調,盡量使其對環境的破壞影響達到最小的設計形式都稱為生態設計。景觀與城市的生態設計反映了人類的一個新的夢想,一種新的美學觀和價值觀:人與自然的真正的合作與友愛的關系。[3]人類在經歷了農業時代對大自然的敬畏和崇拜,工業時代凌駕于自然之上、對自然界肆意開發和剝奪之后,不斷遭到來自大自然的報復。到了現代的后工業時代,人們開始逐漸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把人視為自然生態系統的一部分,真正建立人與自然和諧友愛的關系。因此,我們的城市景觀規劃和設計要遵循生態原則。
4.4.3 保持城市環境特征原則
面對我們城市千城一面、文化喪失等問題,這個原則顯得尤為重要。挖掘城市的文化內涵,把握城市的歷史文脈,塑造城市的景觀特色,需要我們的城市設計者、城市管理者、城市建設者共同去努力。
4.4.4 美學原則
城市景觀規劃與設計要按照美學的原則來組織景觀各要素,城市的平面布局應清晰明了,各類景觀節點的安排要和諧而有序,對形體、色彩、質感的處理應多樣而統一,給人以視覺上的享受和心理上的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