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
(1)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 治區、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 規劃。
(2)確定城市性質和城市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 區范圍。
(3)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 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 心、區中心位置。
(4)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 ||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 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 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5)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 電、通信、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 和總體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