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土地資源稀缺,人口快速增長,城市交通擁堵等現狀,令不少城市將視線從地上轉向地下;但由于我國目前關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權限、體制、標準與規程等問題沒有一部完整法律來規范實施,具體操作缺乏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如何破解“遁地掘金”遭遇“九龍治水”?應名洪代表建議,加快制定《城市地下空間管理法》,改變多頭管理與無人管理并存的現狀。
「現狀」到地下車庫停車取車,坐著地鐵出行,在地下商業街閑逛……地下空間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我國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尚無正式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只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地下空間管理規定》。法律效力有限;其他與地下空間有關的規范內容也分散在《城市規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建筑法》等諸多法律中,不能形成完整立法體系。
「調查」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電信、電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綠化、環保、水電、國防、文物保護等各行政管理部門各司其職,分別代表國家對地下空間相關的開發利用行使管理職權。以上海為例,市政工程局管人行過街地道、越江隧道等基礎設施類型的地下工程;市建委管地下管道建設和一般地下工程建設;市民防辦管民防工程。如果不是地上地下一體開發建設的工程,而是單獨建設地下工程,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請部門根據什么來核發規劃許可證,如何發放規劃許可證,尚不明確。
「觀點」地下空間的特殊性在于一旦開發利用,地層結構不可能恢復到原來狀態,已建的地下建筑物的存在將影響到鄰近地區的使用。這決定了制定和實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嚴肅性。應名洪代表表示,因此,必須盡快以法律形式規范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減少對地下空間資源、環境和設施的破壞和浪費。
應名洪代表認為,應該通過法律明確地下空間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國家可以通過出讓和轉讓的形式讓渡使用權;確立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的兩種形式: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商業性質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基于公共利益進行的地下空間,國家可以采取出讓的方式,基于商業性質的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等。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首先需要進行信息調查。在此基礎上科學合理地利用開發空間資源。應名洪代表建議,確定城市規劃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制定;同時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需依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進行審批和調整;在地下空間的工程管理方面,應確立地下空間建設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的申請、辦理程序;對地下工程的勘察設計、設計審查、施工環節、竣工驗收等做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