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停車場規劃設計標準,公安部、建設部于1988年l0月發布了《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自1989年1月1日起試行。
(1)適用范圍。適用于、中城市和重點旅游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
(2)主要內容。專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筑用地范圍之內,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施劃交通標線。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引橋于50m,距離交叉口須于80m。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于50個時,出人口不得少于2個;于500個時,出人口不||得少于3個,出人口之間的凈距須于l0m,出人口寬度不得小于7m。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設計時,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換算系數換算成當量車型,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m。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機動車之間的凈距、最小曲線半徑、通道最縱坡度應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3)自行車停車場。自行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在交叉口附近,出人口應不少于2個,寬度不小于2.5m。公共自行車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是指吸引外來自行車的停車位指標。專用自行車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不小于本單位職工人數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