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任務書
1.規劃任務的來源
省、市、區、縣政府及其主管規劃的職能部門,政府的其他職能部門,以及其他法人單位根據規劃管理的要求委托的規劃設計項目和招投標項目。
2.規劃任務的內容和成果
(1)城鎮體系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成果要求按照《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確定。
(2)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成果要求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確定。
(3)詳細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成果要求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確定。
(4)《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沒有明確規定的規劃設計項|基礎資料、聽取政府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2)編制與送審階段: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首先提出規劃綱要,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編制規劃方案,然后報有關部門審查。
(3)成果報批階段:規劃方案評審后,經公示和聽取群眾意見,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正式規劃成果,上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程序審批。
一般應按照以上三個階段提出工作進度和具體期限要求。
4、經費
明確經費的數量及分階段支付要求。
5、權利與義務
(1)甲方(規劃任務委托方)有權提出和督促乙方(規劃任務被委托方)保質、按期完成規劃任務,同時有義務提供或協助被委托方收集基礎資料,協助被委托方征詢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在規劃方案編制過程中做好協調、評審、報批工作;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的規劃費用。
(2)乙方(規劃任務被委托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不同階段的進度提出符合內容和深度要求的規劃成果。
(3)甲乙方應共同遵守規劃設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