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等三十一條規定,建設用地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請定點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條件是進行擬建項目總圖規劃設依據之一。現場勘察和征求消防、環保、給排水、電力電訊、園林綠化、道路交通、防洪、抗震等專項意見后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主要應當包括:
(1)該建設用地的現狀地形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地形圖)。
(2)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處地段條件提出的擬征用地范圍(用地紅線)。
(3)綜合向各有關部門征詢的意見后提出的綜合性意見。
(4)該建設用地的外部限制條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鄰的建設情況及空間環境要求等。
(5)提出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位置、路幅及其規劃要求。
(6)提出規劃設計要點,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層數、高度、體量、紅線退讓要求和地下管線向、綠化要求以及他控制事項。
(7)對于綜合開發區,還應提出公用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配套設施的要求。
(8)有關的特別要求,如人防、凈空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