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規劃設計條件所需資料
1、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首次申報)、機構代碼;
2、規劃設計條件申請表1份(蓋建設單位或中介服務單位印章);
3、建設項目有效批準文件;
4、城市統一坐標系統的1:1000或1:500現勢地形圖原件2份;
5、申辦單位工程規劃設計條件的,還需出示擬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或權屬證明原件,提供復印件1份,擴建或加層的項目,還需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提供復印件1份。
申請通過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用向建設用地單位發出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以便據些此進行擬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設計。
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必須按照《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一般不得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批準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告知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