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并于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進行了兩次修訂,1998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隨后,國務院又發布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配套法規。
(1)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
(2)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國家依法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3)基本國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4)管制制度。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5)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6)用地控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7)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