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hm2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70hm2的。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法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使用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業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