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綱》對本部分的要求,一是熟悉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和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核和審批主體;二是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批程序,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調整程序,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核內容和審核依據。
2、組織編制和審批城市規劃的主體
依法編制與審批城市規劃就是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編制和審批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依據實施法律、法規的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指示進行。
3、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首先,應當遵循《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是:
(1)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2)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3)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4)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5)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發展遠景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6)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7)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8)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
(9)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10)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
其次,應以上一層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規劃為依據。
第三,應以城市規劃有關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為依據。
第四,應以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為依據。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也應作為依據。
4、審批和調整城市規劃的程序
城市規劃審批程序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歸納起來有:
(1)前置程序
(2)上報程序
(3)批準程序
(4)公布程序
城市規劃調整程序分兩種情況
(1)只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常委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
(2)如果對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有重變更的,必須經同級人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5、對近期建設規劃工作的要求
近期建設規劃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是城市近期建設項目安排的依據,建設部對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提出要求:
(1)近期建設規劃的基本任務是: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和空間布局,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安排的意見。
(2)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條件的關系,注重生態環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符合資源、環境、財力的實際條件,并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堅持為最廣人民服務,維護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3)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5年,原則上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年限一至。城市人民政府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可以制定年度的規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4)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具備的強制性內容包括:確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依據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確定城市近期發展區域,對規劃年限內的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空間分布和實施時序等進行具體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導城市發展的規定;根據城市近期建設重點,提出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相應的保護措施。
(5)近期建設規劃必須具備的指導性內容包括:依據近期建設重點①提出機場、鐵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對外交通設施,城市主干道、軌道交通、型停車場等城市交通設施,自來水廠、變電站、垃圾處理廠以及相應的管網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選址、規模和實施時序的意見;②提出文化、教育、體育等重要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和實施時序;③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綠化、城市廣場等的治理和建設意見;④提出近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措施⑤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決定增加近期建設規劃中的指導性內容。
(6)近期建設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必要的圖紙和說明。
(7)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完成后,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前,必須征求同級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意見。批準后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中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報建設部備案。
(8)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一定的傳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將批準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向社會公布。近期建設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人民政府調整近期建設規劃,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后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重新向社會公布。
(9)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規劃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符合近期建設規劃。
(10)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檢查制度和社會監督機制,對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監督,保證規劃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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