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改革開放以來,溫州農村社會結構的分化和整合是在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過程中進行的。它既是原有社會結構的分化過程,同時也是用新的文化和制度規范,對社會個體進行重新整合的過程。然而,由于傳統文化較為頑固,農民個體素質也不能馬上適應社會轉型的環境,加上制度變遷較為滯后,因此在城市化過程中就出現了分化和整合的不連續,從而導致了一定的社會沖突和矛盾。尤其在城市近郊農村,由于近年來城市建設速度加快,城市郊區農村土地被量征用,當地農民面臨著較為突然的社會轉型和角色轉變,因而短期內其心理尚未完全調適,產生了一定的社會矛盾。這在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后的村級民主選舉中集中表現出來。
(一)是傳統戶籍制度所帶來的超穩定性與城市化進程所要求的人口流動性的矛盾。傳統戶籍制度主要是以社會穩定為目標的,該制度的直接后果是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動,從而便于政府對社會個體的控制。而現代社會是一個開放社會,它要求人力資本要素和其它要素一樣能夠自由流通,才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農村人口向城市集聚正反映了這一要求。然而現行戶籍制度所造成的城鄉隔離狀態,客觀上阻礙了城市化的歷史進程,同時也造成了量進入城市的農村人口無法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成為邊緣化的社會個體。
(二)是農村捆綁式的集體產權制度與現代城市社會個體分散性的矛盾。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許多城市郊區的農村直接并入城市,但是由于過去實行的城鄉分治的二元化制度結構卻影響了城市化進程中的社會整合。比如農村實行的土地產權的集體所有制,它在本質上是一種按照地域關系相聯結的捆綁式的產權制度,而現代城市社會卻是以業緣關系為基礎的專業化分工社會,因此它要求社會個體有較的自主性,以便能按照各自的比較優勢進行社會分工和協作。從而在人際關系上表現出較的離散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客觀上增加了產權界定的難度,增加了社會個體之間的交易成本,從而也限制了社會個體的自由流動。由于產權界定的困難,當人口流動,出現新加入的村民時,在公共品供給費用的攤派上往往容易產生矛盾。溫州市近郊的甌海區梧田鎮慈湖北村共有500多戶居民,其中有100多戶為外來戶。該村在電費收取上采取了差別定價,他們向本村村民收取的電費是每度0.68元,而向外來戶收取的價格是每度1.05元。2002年該村還向每戶外來戶收取3000元的基礎設施建設費,幾十戶外來戶因沒有繳納被拉掉電源。類似的矛盾在其它許多農村都普遍存在。
(三)與土地相聯結的農村自我保障制度與失去土地后的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上的矛盾。過去我國農村是通過給農民小塊土地,作為其最后的保障措施,農民生活是依靠自我保障為主的。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近郊農村土地基本被征用,當地農民與土地的天然聯系已被完全切斷,這就迫使農民面臨從農民向市民的角色轉換,同時也要求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轉型。然而這些社區的管理仍實行原來的農村集體制度,因而不可避免地會帶來一定的社會矛盾,這些矛盾在最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充分的體現出來。據對溫州近郊的幾個村的調查,容易引起村民對村委會產生不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費的分配問題。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城市近郊的土地則因區位的優勢而價格飛漲,因而許多近郊農村中出售土地是其主要的經濟收入,也是其矛盾的焦點。然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決定出售土地的收入不可能全部分配給農民個人,因而留存集體的那部分資金就成為人們目光關注的焦點。一旦分配使用上稍有不當,便容易引起不滿情緒。其次,擔保問題。市場化經濟中為企業銀行貸款作擔保是十分普遍的現象,然而在集體產權制下,如果憑借集體資金為私人作擔保,且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話,就會引起農民的極度不滿。第三,村干部的薪金收入也是引起村民不滿的重要原因。土地剛被征用后,村民普遍分到了一筆較為可觀的土地補償金,幾乎平均每家都有幾十萬元,開始時村民拿這筆錢去做些小買賣,日子也很滋潤。幾年過去,一方面近年來經濟不甚景氣,小本買賣難做;另一方面也有些村民在前幾年分到的土地補償金也被吃喝嫖賭毒揮霍光了。而原有的土地已經被征用了,由于自身素質的限制,新的工作又很難找到。相反,當村干部則每年有著較為穩定的收入。溫州近郊各村村干部的年薪收入多的七八萬元,少的也有三四萬元。所以容易引起村民的不滿。此外,城市化后村民建房也要實行城市化管理,所以在集資聯建房的指標分配上也是引起利益沖突的重要原因。上述各種因素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就集中暴露出來。過去在官方主導型的干部選擇機制中,村民不能自主地選擇村級自治組織的領導。而《村民組織法》落實后,當他們擁有了選擇的充分權力時,就急切地利用它來罷免掉原有村官,推選新的自治組織領導。
其實,上述城市近郊的部分社區的社會沖突實際上是城市化進程中分化和整合不連續的反映。一方面,鄉村社會個體進入城市生活圈以后,許多個體的素質和思想觀念還不能適應城市社會激烈競爭的需要,既無法進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又無法回到農村社區,因而成為了城市社區中的邊緣化個體。另一方面,也說明原有的鄉村社會治理結構已無法適應城市化后社會管理的需要,必須及時轉型。從溫州近郊幾個社會沖突較不明顯的社區看,它們往往是社會治理結構轉型和社會個體的利益關系處理較為成功的地方。如溫州市鹿城區城郊鄉廣化村采取了把集體企業資產按照人口股份化到個人的辦法,平衡了村民們的利益關系,因而也取得了村民的擁戴。同樣,鄉村社區中社會個體的生活多依賴家庭實行自我保障,轉變為城市社區以后,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要求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及時建立起來。
鄉村城市化過程中,不僅社會個體面臨著從農民向市民的角色轉變,而且社會治理結構也面臨著從村落共同體組織向單純提供公共品服務的松散的社區管理組織的轉變。由于作為村級集體組織,城市郊區各村莊都擁有相當數量的集體資產,在鄉村社區向城市社區轉變過程中,如何建立起一系列產權關系清晰、符合現代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經濟制度和社區治理結構,是新時期急待研究和解決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