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規劃勘察工作要求。總體規劃勘察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總體規劃勘察前,必須取得城市規劃部門下達的勘察任務書,并附有城市總體規劃區的范圍以及城市性質、發展規模和重點建設區等文件。
②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資料、文獻,調查了解當地的工程建設經驗;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地形、地質、地貌情況,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地下水情況,如無地下水長期觀察資料應建立地下水長期觀測網;
③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地下水類型、埋藏、徑流及排泄條件,地下水及其變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況,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試樣進行水質分析(《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3.0.2.3條為強制性條文);
④對于地震區的城市,應調查了解規劃區的地震地質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對地震設防烈度等于或于7度的規劃區,尚應判定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3.0.2.4條為強制性條文);把城市規劃師站點加入收藏夾
⑤在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應調查并預測地質條件變化或人類活動引起的環 境工程地質問題(《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3.0.2.5條為強制性條文)。
⑥總體規劃勘察報告應綜合分析規劃區內各場地工程地質(地形、巖土性質、地下水、動力地質作用及地質災害等)的特性及與工程建設的相互關系,按場地特性、穩定性、工程建設適宜性進行工程地質分區,并緊密結合任務要求,進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勘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