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性質與發展目標
第3.3.1條 確定風景區規劃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應依據以下原則:景源特征及其生態環境的完整性;歷史文化與社會的連續性;地域單元的相對獨立性;保護、利用、管理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3.3.2條 劃定風景區范圍的界限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有明確的地形標志物為依托,既能在地形圖上標出,又能在現場立樁標界;
2.地形圖上的標界范圍,應是風景區面積的計量依據;
3.規劃階段的所有面積計量,均應以同精度的地形圖的投影面積為準。
第3.3.3條 風景區的性質,必須依據風景區的典型景觀特征、游覽欣賞特點、資源類型、區位因素,以及發展對策與功能選擇來確定。
第3.3.4條 風景區的性質應明確表述風景特征、主要功能、風景區級別等三方面內容,定性用詞應突出重點、準確精煉。
第3.3.5條 風景區的發展目標,應依據風景區的性質和社會需求,提出適合本風景區的自我健全目標和社會作用目標兩方面的內容,并應遵循以下原則:
1.貫徹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基本原則;
2.充分考慮歷史、當代、未來三個階段的關系,科學預測風景區發展的各種需求;
3.因地制宜地處理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4.使資源保護和綜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項目配置、人口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各項主要目標,同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趨勢及步調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