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為保證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建設部于1992年6月通過,白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重新頒布《城建監察規定》。
(1)適用范圍。適用于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2)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建監察工作中的職責:
?。ㄒ唬┴撠煂Τ鞘幸巹?、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業的城建監察的業務指導;
(二)依據國家的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城建監察規定和辦法等;
(三)按照城建監察的需要,制訂不同時期的工作目標和政策;
?。ㄋ模┴撠熃M織制定城建監察人員的考核標準,提出培訓計劃和內容,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城建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五)負責對受委托的城建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和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六)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
(3)監察隊伍。城建監察隊伍的基本職責之一是依據《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用地和建設行為進行監察。
城建監察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二是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三是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監察活動的要求是:實施城建監察時,應該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服從組織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在上崗時應當持城建監察證、佩戴標志,自覺接受監督,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