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必須遵守并符合國家《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2)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4)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5)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制定城鎮體系規劃的基本程序
組織編制機關對現有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審批機關提出修編的申請報告;
經審批機關批準同意修編,開展規劃編制的組織工作;
組織編制機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具體編制工作;
規劃草案公告三十日以上,組織編制單位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規劃方案的修改完善;
在政府審查基礎上,報請本級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審批機關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
制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基本程序
前期研究
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
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
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編制工作報告經同意后,開展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的工作。
組織編制
組織編制機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具體編制工作。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組織編制機關按規定報請總體規劃綱要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根據綱要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方案。
規劃方案編制完成后由組織編制機關公告三十日以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規劃方案的修改完善。
成果審批及公布
在政府審查基礎上,報請本級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或鎮人民代表會)審議。
根據規定報請審批機關審批。
審批機關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市和鎮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