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區內、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村,應當制定村規劃。
一、制定范圍
區縣城區規劃區內、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村,以及區縣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應當制定村規劃。
其他的村,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制定村規劃。
二、組織編制主體及審批機關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鎮(鄉)人民政府擇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村規劃。
(二)初審、審查、討論
1、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形成村規劃草案初稿后,由鎮(鄉)人民政府初審,形成初審意見。規劃編制單位根據初審意見修改,形成規劃草案。
2、鎮(鄉)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對規劃草案進行論證,形成專家意見;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規劃編制單位根據專家意見和審查意見修改,形成規劃方案討論稿。
3、鎮(鄉)人民政府要求村委會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規劃方案討論稿進行討論。同意的,形成書面意見。
4、鎮(鄉)人民政府將經村民同意的規劃方案討論稿在鎮(鄉)人民政府辦公場所、鎮區公共場所和村委會辦公場所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采取公開征詢意見、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并梳理匯總。規劃編制單位根據公眾意見完善規劃方案,形成規劃方案送審稿。
(三)審批
1、鎮(鄉)人民政府將規劃方案送審稿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規劃方案形成過程中的專家意見、公眾意見和村民意見的采納情況應一并報送。
2、區縣人民政府批轉鎮(鄉)人民政府報批請示后,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規劃方案送審稿審查意見報區縣人民政府。
3、鎮(鄉)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根據區縣人民政府意見修改形成規劃報批稿,交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四)公布
1、村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鎮(鄉)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2、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印制規劃成果,送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區縣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規劃的修改
村規劃的修改按村規劃編制及審批程序執行。
五、法律效力
村規劃是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村規劃,村的各項工程建設必須符合村規劃,服從規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