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的目的是為了實施,即通過依法行政和有效的管理手段把制定的規劃逐步變為現實。城市規劃實施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既是政府的職能,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社會團體的行為。
1、政府實施城市規劃
(1)直接行為
政府實施城市規劃的直接的主動行為表現在三個方面:
①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規劃,制定其他有關的計劃,如近期建設計劃、土地使用計劃、市政公用設施各系統的發展計劃等,以使城市規劃所確定的目標得以具體落實;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進一步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以使城市規劃進一步深化和具體化,從;而可以付諸實施操作。
②政府通過財政撥款及信貸等籌資手段,直接投資于某些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建設項目,如道路交通設施和供排水設施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以便實現規劃的目標。
③政府根據城市規劃目標制定有關政策來引導城市的發展。例如通過制定產業政策,促進城市產業結構的調整,以體現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城市性質和職能。
(2)控制引導行為
2、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城市規劃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