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對城鄉規劃管理中違反法定程序和技術規范審批規劃,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違反近期建設規劃批準建設.違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批準重項目選址.違反法定程序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批準建設,違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和違反文物保護規劃批準建設等行為,上級城鄉規劃部門要及時責成責任部門糾正.對于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對于造成嚴重影響和重損失的,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城鄉規劃部門對違反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案件要及時查處,對違法建設不依法查處的,要追究責任;上級部門要對下級部門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限期處理,并報告結果;對不履行規定審批程序的.默許違法建設行為的,以及對下級部門監管不力的,也要追究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