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任務、體系及與其他規劃的關系
3.01城市規劃的作用
1.作為國家宏觀調整手段
2.作為政策形成和實施工具
3.作為城市未來空間構架
城市規劃的根本社會作用是作為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性手段。
3.02城市規劃的任務
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及進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全國安排。城市規劃要確保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增強城市發展的可持續性,并建立各種引導機制和控制規則,確保各項建設活動與城市發展目標相一致。
3.03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的基本概念
國家總是以一系列法律、規范性文件對城市規劃和建設的各種行為加以規范,并且因這些法律、規范文件規范的不同內容和效力形成城市規劃的法律體系。一般分為縱向體系和橫向體系。
城市規劃橫向法律體系包括城市規劃主干法、從屬法、專項法、相關法及技術條例。主干法、從屬法及專項法構成城市規劃法規體系的核心體系。
城市規劃縱向法律體系包括由國家級與地方級制定的有關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其構成與國家的政府行政級別構成相吻合。
3.04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的基本概念
1.規劃動作體系
體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即戰略性發展規劃和實施性發展規劃(開發控制規劃)。實施性發展規劃又稱作法定規劃。
(1)戰略性規劃:
主要涉及城市發展的中長期戰略目標,以及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發展準則和應對策略,為城市各分區和各系統的實施性規劃編制提供指導框架。但因其內容比較宏觀,不足以作為開發控制的依據。
(2)實施性規劃:
以戰略性發展規劃為依據,針對城市中的各個分區,制定實施性的空間發展規劃,作為開發控制的依據。
(3)非法定的補充性規劃:
有多種形式,如各類規劃研究報告、區域規劃、城市設計、開發區規劃、各種專項規劃、各類規劃導則和開發要點等,通過政府的通告形式發布。
2.開發控制方式
兩種基本方式:通則式和判例式。我國使用判例式。
3.05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基本概念
世界各發達國家城市規劃立法體制并不一樣,體分3類:
1.中央集權的立法體制
國家擁有統一的城市規劃法和其他輔助性的法律、法規制定權。以英國為代表。
2.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相結合的立法體制
以德國、法國、日本為代表。
3.地方立法體制
以美國為代表,國家沒有統一的城市規劃法,由地方政府按各自情況制定城市規劃法律、法規。
3.06區域規劃的基本概念
區域規劃是指在一個特定的地區范圍內,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和區域的自然條件及社會經濟條件,對區域的工業、農業、第三產業、城鎮居民點以及其他各項建設事業和重要工程設施進行全面的發展規劃,并做出合理的空間配置,使一定地區內社會經濟各部門和各分區之間形成良好的協作配合,城鎮居民點和區域性基礎設施的網絡更加合理,各項工程建設能夠有序地進行,從戰略意義上保證國民經濟、社會的合理發展和協調布局以及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3.07區域規劃的任務
簡言之,就是要建立合理的區域生產和生活體系。
1.全面掌握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資料,編制地區發展的規劃綱要;
2.搞好地區內工農業生產力的合理布局;
3.擬訂地區城鎮居民點體系的發展規劃;
4.統一規劃區域性公用基礎設施;
5.搞好環境保護,建立區域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
6.統一規劃,綜合平衡,以求達到最低的社會經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