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11 共1頁
1. 城市各類開發區的管理規定
2003.12.30出臺《清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通知,“對各類開發區進行整改,堅決糾正違規擅自設立開發區、盲目擴開發區規模的現象,切實解決開發區過多過濫、違規用地等突出問題,促進開發區規范、協調地發展”
2. 城市建設中的有關規定和限制
2004.2.12發布《關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的寬馬路、廣場建設的通知》。通知中與總體規劃有關有兩項內容:
“一是暫停城市寬馬路、廣場的建設,各城市一律暫停批準紅線寬度超過80米(含80米)的城市道路項目和超過2公頃(含2公頃)的游憩集會廣場。”
“二是規范城市廣場、道路建設規劃,原則上,城市游憩廣場的規模,小城市和鎮不得超過1 hm2,中等城市不得超過2 hm2,城市不得超過3 hm2,特城市不得超過5 hm2;城市主干道包括綠化帶的紅線寬度,小城市和鎮不得超過40m,中等城市不得超過55m,城市不得超過70m,人口在200萬以上的,城市主干道確實要超過70m的,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專項說明。”
3. 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2003.2.28,建設部下發了《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對規劃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劃要從全局出發,按城鄉一體、協調發展的原則,認真確定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戰略,確定區域基礎設施和社會設施的空間布局,確定需要嚴格保護和控制開發的地區,明確控制的標準和措施,確定重點發展的小城鎮,提出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和措施”
4. 城市規劃內容的有關確定
2002年8月29日,建設部印發了《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的通知。
《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指出近期建設規劃的基本任務是: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和空間布局,自然遺產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安排的意見。近期建設規劃為5年,原則上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年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