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城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施行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職能的行政主體,依法對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申請進行審核批準,行使規劃許可權限。
根據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主要任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項目的審核內容,一是以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審核該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項目不能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二是審核該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項目是否對城鎮道路正常交通運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等構成干擾和影響。三是審核該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項目是否對周邊環境,尤其是歷史文化保護、風景名勝保護、醫院、學校、住宅、商場、科研、易燃易爆設施等造成干擾和影響。四是必須明確規定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臨時建設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5)臨時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6)車行道、人行道、街巷和綠化帶上不應當修建居住或營業用的臨時建筑;
(7)在臨時用地范圍內只能修建臨時建筑;
(8)臨時占用道路、街巷的施工材料堆放場和工棚,當建筑的主體建筑工程,第三層樓頂完工后,應當拆除,可利用建筑的主體工程建筑物的首層堆放材料和作為施工用房;
(9)屋頂平臺、陽臺上不得擅自搭建臨時建筑;采集者退散
(10)臨時建筑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2臨時管線
對于臨時建設工程中的臨時管線的審核,一般應當遵守下列使用要求:考試就到
(1)臨時管線的埋設,必須首先申請臨時用地,然后進行臨時建設。管線埋設后, 必須恢復原來的地形地貌;
(2)臨時管線的埋設,不得影響,更不能破壞原有的地下管線和地面道路、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3)臨時管線的架設,必須符合管線架設技術要求,不能隨意走線和零亂設置,不能影響城鎮觀瞻和環境衛生;
(4)臨時管線的架設,必須符合規劃的高度要求,不能影響城鎮道路交通運輸的通暢和安全;
(5)易燃易爆的臨時管線,必須考慮設防措施,并有明顯標志;
(6)施工現場的臨時管線,主體建筑竣工驗收前必須拆除干凈,不能留下后遺癥;
(7)臨時管線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8)臨時管線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