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2)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全國最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3)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的申報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4)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的申報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5)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本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