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系指省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情況,接受建設項目選址申請進行審核,核發選址意見書。
1.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區域性影響的重建設項目和跨城市行政區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鐵路等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需要從區域全局發展的角度確定建設項目區位,應由省級規劃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廳)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提出選址要求。因此,對于國家級的重建設項目的跨城市行政區的建設項目,可向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2.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國家級的重建設項目和跨城市行政區的建設項目,可向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外,一般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即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都核準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考試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