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⒈城市編制:各國和地區的發展規劃體系(又稱為空間規劃體系)雖然有所不同,特別是在國家和區域層面上的發展規劃 ,但可以分成兩個層面,分別是戰略性規劃和實施性發展規劃(或稱為開發控制規劃)由于實施性發展規劃是開發控制的法定依據,又稱作法定規劃。-全國最教育類網站()
戰略性發展規劃是制定城市的中長期戰略目標及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環境保護和基礎等方面的尋發展準則的空間策略,為城市各分區和各系統的實施性規劃提供指導框架,但不足以成為開發控制的直接依據。英國的結構規劃、美國的綜合規劃、德國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日本的地域區劃、新加坡的概念規劃和香港的全港/次區域發展策略都是戰略性發展規劃。
以戰略性發展規劃為依據,針對城市中的各個分區,制定實施性發展規劃,作為開發控制的法定仿制依據。英國的地區規劃、美國的區劃條例、德國的分區建造規劃、日本的土地利用分區、新加坡的開發指導規劃和香港的分區計劃綱都是作為開發控制的法定依據。
在我國,城市總體規劃是戰略性發展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開發控制的直接依據,因而是實施性發展規劃。
⒉開發控制:可以分為通則式和判例式。
我國的開發控制基本是屬于判例方式,規劃審批的主要依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還考慮其他相關因素。這種方法有較強靈活性和適應性,但也難免會存在不透明和不確定的問題。
在美國、德國、日本,法定規劃是作為開發控制的唯一依據,規劃人員在審理開發申請個案時幾乎不享受自由量裁權。只要開發符合這些規定,就肯定能夠獲得規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