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要通過創新體制,調整政策,強化措施,創造城鎮化健康有序發展的環境和機制。
(一)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要高標準、高質量地編制好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加強城鄉規劃對城鎮發展和建設的指導和約束,健全城鄉規劃實施機制。要建立規范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機制,強化城鄉規劃的法制地位,保證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
(二)要強化國家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重要的水源保護區和行滯洪區的建設管理。要制定明確的管理標準,嚴格管理程序。
(三)加強國家對重區域性基礎設施選址和建設的協調,優化資源配置、避免重復建設。要加強相關立法工作,建立合理的投融資體制和經營管理模式,綜合運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市場手段,積極推進區域性重基礎設施的共建和共享。考試就到
(四)建立由有關部門和地方組成的有關城鎮化與城鎮發展的相關政策、重基礎設施項目論證和重點開發管制地區管理的協調機構,負責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生態和環境保護項目和政策的協調。來
(五)加強對小城鎮健康發展的引導。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戶籍管理、土地使用、社會保障和公用設施運營政策,加小城鎮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力度。
(六)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立多元化投融資體制。政府在城鎮建設中應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形成城鎮建設投資主體多樣化格局。加對公益性項目的投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擴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加強城鎮建設,逐步形成投資、經營、回收的良性循環機制。
(七)正確處理好城鎮發展與合理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的關系,建立城鄉土地資源統一優化配置,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新機制。要從政策上鼓勵進城的農民退宅還田。建設用地指標,除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應優先安排各級中心城市和重點中心鎮,嚴格控制零散的一般性項目供地。
(八)對不適應發展要求的行政區劃進行合理的調整。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發展空間過小的中心城市和重點小城鎮,可適度調整行政區劃,擴郊區范圍,拓展城鎮發展空間。在城鎮密集地區,要結合中心城市空間結構調整和功能疏解,探索建立都市區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