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培育、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風景名勝區,并發揮其多種功能作用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
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游覽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范圍,供人們游覽、觀賞、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風景名勝區分類
我國的風景名勝區,按其風景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3級。
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具有一定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環境優美,規模較小、設施簡單,以接待本地區游人為主,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省級風景名勝區,具有較重要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景觀具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規模和設施條件,在省內外由影響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具有重要的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景觀獨特,國內外著名,規模較的,由國務院審定公布。
風景名勝區規劃
針對各類風景名勝區所編制的規劃,目的是提高風景名勝區的知名度,完善風景名勝區的功能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