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工業區的規模因工業的性質和數量、工業區在城市中的布局形式,以及建設條件和自然條件而異。規模過小,既不利于生產協作,又不便于組織和使用廠外公共工程設施。規模過,會造成市政公用設施負擔過重,環境污染加重,城市交通緊張,于生產、生活都不利。工業區適宜的規模是:型聯合工業(如鋼鐵、石油化工等)所在工業區,用地一般不超過1000ha,工業職工2.5萬人左右;以加工工業(如機械、電子、紡織等)為主的工業區,用地一般在400ha以內,工業職工不超過2萬人;小型工業區一般占地不超過200ha,職工在1萬人以下。
法國和美國規定;布置在居住區內的工業區占地為30~60ha;布置在城市邊緣的工業區占地以100ha為度;遠離城市的工業區占地可在1800ha以上,職工人數不超過2.5萬人,形成8~10萬人口的工業城鎮。前蘇聯提出工業區規模的理想限度為工業職工2.5~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