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條指出:“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這里介紹一下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硬件(或稱之為“不可移動的”)的保護,說得更具體一點,即對三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地段,歷史文化區的保護。
首先應該強調,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是《馬丘比丘憲章》中的:“保護、恢復和重新使用現有歷史遺產和古建筑必須同城市建設過程結合起來,以保護這些文物具有經濟意義并繼續具有生命力。”最近我國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從另一角度對此工作進行了高度的提煉和概括,提出了“原真性、整體性、可讀性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以下條文對“不可移動文物”做了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四條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最后要重點提示的是對歷史文化遺產要現實“灰線”控制,是現實保護的有效措施之一。
灰線,即指城市內由各級政府核定公布的歷史地段,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有保存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的邊界線。此外還有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區的邊界線。“灰線”的劃定,一般設“絕對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兩個層次。但對國家級.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加劃“環境協調區”為三個層次的保護范圍。絕對保護區,指文物保護單位本事的邊界線;建設控制區,距以前著邊界線外20m范圍內;環境協調區,或稱之為建筑控制地帶,劃定時可以因地制宜。嚴格的規定是:第一條灰線——絕對保護區內保持原狀,不準修改.拆除.添建;第二條灰線——建設控制區不得有易燃.易害氣體以及與文物保護單位性質不符的建筑及設施;第3條灰線——協調區內,不得建筑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蕭條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但是灰線劃了之后并非萬事大吉,還得認真的作好灰線內建筑的修繕設計和利用規劃,特別還應該包括歷史文化遺產的防火.防洪.防白蟻的規劃,安全通道的規劃等等,否則,保護利用是被動的,不是積極的,會留下后患的。
在我們中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也越來越嚴肅。2002年8月30日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第六條“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歷史文化保護、歷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第七條“城市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中包括了“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地段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控制指標。”。并且在十一條中強調:“歷史文化保護區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因保護工作的特殊要求確需調整的,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依法重新組織編制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