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術語》3.0.1條解釋:"一定地域范圍內,以區域生產力合理分布和城鎮職能分工為依據,確定不同人口規模等級和職能分工的城鎮的分布和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為政府引導區域城鎮發展提供宏觀調控的依據和手段,謀求整體性、層次性、關聯性、動態性和開發性的協調發展。確立區域城鎮發展的戰略和政策,防止以鄰為壑,合理分配區域資源,建設良好的區域化的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通過合理、妥善的組織,實現城市基礎設施及較大型公建的共享,降低區域開發成本,防止城鎮間各自為政,重復建設和互相脫節;建立合理的產業結構,防止不正當競爭。
城鎮體系規劃重要內容?
一化二系三結構"。
一化:預測各階段區域城市化水平。
二系:規劃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以及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系統,區域生態環境系統。
三結構:研究各城鎮的人口規模(規模等級結構),各城鎮在體系中的職能分工(職能結構),各城鎮的空間布局(空間發展軸、增長極、生長點結構)。
《城市規劃法》規定:"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分別編制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從性質論之,屬于區域規劃的范籌,只緊城鎮發展為重點的區域規劃。采集者退散
特別提示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第五條明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①省域內必須控制開發的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退耕還林(草)地區、大型湖泊、水源保護區、分滯洪地區,以及其他生態敏感區。
②省域內的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線公路、鐵路、港口、機場、區域性電廠和高壓輸電網、天然氣站、天然氣主干管、區域性防洪、滯洪骨干工程、水利樞紐工程、區域引水工程等。
③涉及相鄰城市的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處理場等。
這些內容"是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的依?"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