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對一定時期內城市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空間環境和各項建設用地所作的具體安排。詳細規劃又分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規劃兩種。前者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位置以及空間環境的規劃要求;后者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模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對當前開發修建地區制訂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詳細確定規劃地區各類用地的界線和適用范圍,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的控制指標;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有條件可建和建筑類型,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
·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細則。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建設條件分析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建筑和綠地的空間布局、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道路系統規劃設計。
·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豎向規劃設計。
·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特別提示: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規定,城市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有以下幾方面,必須嚴格執行。
①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土地主要用途。
②規劃地段各個地塊允許的建設部總量。
③對特定地區地段規劃允許的建筑高度。
④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綠化率、公共綠地面積規定。
⑤規劃字段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
⑥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地段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