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有以下不同論述:
《雅典憲章》指出:“真正能代表某一時期的建筑物,可引起遍興趣,可以教育人民。”《馬丘比丘憲章》提到:“城市的個性與特征取決于城市的體形結構和社會特征。因此,不公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址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一切有價值的、說明社會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須保護起來。”
《威尼斯憲章》指出,歷史地區及其環境應被視為不可替代的世界遺產的組成部分。其所在國政府和公民應把保護該遺產,并使這與我們時代的社會生活融為一體作為自己的義務。該建議明確指出了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具有社會、歷史和實用三方面的普遍價值,以及對城市環境及城市發展的貢獻。采集者退散
《華盛頓憲章》指出“一切城市、社區,不論是長期逐漸發展起來的,還是有意創建的,都是歷史上各種各樣的社會表現。這些文化財產無論其等級多低,均構成人類的記憶”。它提到,應該保護歷史城區及其自然與人工環境包括這些地區的文化。
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能夠表現城市個性與特征、體現城市豐富性的建筑物和構筑及其類型、城市空間、界面以及其中的社會生活;建筑及城市的人工和自然環境。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保存城市歷史發展的軌跡,以留存城市的記憶;也不只是繼承傳統文化,以延續民族發展的脈絡,它同時還是城市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基礎和契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