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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城市規劃體系:規劃行政體系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國家發展部 新加坡作為一個城市國家,中央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務中起著主導作用。國家發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主管形態發展和規劃,具體的職能部門是城市重建局(URA-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地區政府(town councils)不具有規劃職能。規劃法授權國家發展部部長行使與規劃有關的各種職責,包括制定規劃法的實施條例和細則、任命規劃機構的主管官員、審批總體規劃、受理規劃上訴、并可直接審批開發申請。 二、城市重建局 從1989年11月1日開始,原來的規劃局并入城市重建局,形成統一負責發展規劃、開發控制、舊區改造和歷史保護的規劃機構。城市重建局的最高行政主管是總規劃師(Chief Planner)。除了各個職能部門以外,還設置兩個委員會,分別是總體規劃委員會(MPC-Master Plan Committee)和開發控制委員會(DCC-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由總規劃師兼任主席,成員則由部長任命。 來
  規劃當局的機構框架 MPC的成員包括主要公共建設部門的代表,每隔兩周召開例會,討論政府部門的公共建設項目,提交部長決策。MPC的作用是協調各項公共建設計劃的用地要求,使之盡快得以落實。DCC的成員包括有關專業組織(新加坡的規劃協會和建筑師協會)和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局和環境部)的代表,同樣每隔兩周召開例會,討論非公共部門的重大開發項目。DCC可以修改URA的開發控制建議,參與制定或修改與私人部門開發活動有關的規劃標準、政策和規定。 三、其它相關的政府機構 與形態發展規劃有關的其它政府部門包括住房發展部(HDB)、裕廊工業區管理局(JTC)和公用事業局(PWB),分別負責居住新鎮、工業園區和公共道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因而與UBA的形態發展規劃有著密切的關系,MPC就是為了協調和落實這些公共建設計劃的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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